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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四川时新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2024-07-19 14:23 文章来源: 绵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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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时新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我局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及《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等相关规定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及《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等规定,同意你单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授予你单位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证书编号:DLJZ51070120240007。

你单位务必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你单位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进行年度备案。

绵阳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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